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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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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?
来源东北人才网     时间:2008-03-20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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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1999年,李某到D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,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。自2000年4月1日起,李某在D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名册上签字,双方确认李某到职时间为2000年4月1日。2002年3月21日,D公司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D公司签订集体合同,并向该市劳动人事局备案。该集体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:职工为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,每年享受不少于7天的有薪休假,并对企业职工的聘用培训、工资与津贴、社会保险与福利、合同的履行和保证等均作了约定。2003年4月1日,李某再次在D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名册上签字,确认合同起止时间为2003年4月2日至2004年4月1日。2004年2月20日,李某与及其部门主管在D公司《续订劳动合同单》签字,约定:合同期限为3个月,自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7月2日。2月26日,D公司未批准与李某续订3个月的劳动合同。同年3月2日,D公司向李某下发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,内容为: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4年4月2日期满,公司决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,不再续签聘用合同。李某工作至2004年4月1日,并于当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。李某主张其于1999年10月25日到D公司处工作。D公司不予认可。李某要求D公司支付2004年2月、3月的加班费,并称公司的考勤记录可以证明自己的加班情况。D公司以李某未填报加班审批表为由,否认李某在2004年2月、3月加班,该公司未能提供李某的考勤记录。2004年5月,李某申请仲裁。D公司不服仲裁裁决,诉至法院,李某亦不同意仲裁裁决,提出反诉。一审法院判决:D公司支付李某2004年4月休假期间的工资,驳回李某的其他反诉请求。

    判决后,李某不服,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,请求法院判令D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,给付李某2004年2月、3月的加班费。其上诉理由是:D公司未召开过职工大会,职工也未授权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,属于无效合同;原审判决认定李某与D公司于2004年2月26日所签劳动合同未生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;2004年2月20日,李某与D公司续签劳动合同3个月,后该公司于同年3月2日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合同,故D公司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;关于加班费的问题,李某认为应由D公司承担举证责任。请求二审法院判令D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,给付2004年2月、3月的加班费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D公司支付李某2004年4月休假期间的工资,并同时判决D公司给付李某加班费。

 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有关系又有不同

  全玉海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

 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多不同

  《劳动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。而《集体合同规定》第三条规定,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,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就劳动报酬、工作时间、休息时间、劳动安全卫生、职业培训、保险福利等事项,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。实际上,《劳动法》对集体合同也有法律法规的表述,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,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安全卫生、保险福利等事项,签订集体合同。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。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;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,由职工推荐的代表与企业签订。从这一点可以看出,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有共同点,又有不同之处。他们的共同点是,合同所调整的内容都是有关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;合同的一方是职工,而另一方是与职工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;合同一经生效,对于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;合同的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否则就无效;违反合同约定,都将承担法律责任。二者的不同之处是,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,集体合同是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,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;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,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,而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,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,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,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;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同,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,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,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,集体合同即行生效;合同的内容具有可调性,集体合同规定后非经协商或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,而劳动合同如所订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的,劳动合同可以调整,标准是不低于集体合同;效力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,劳动合同生效后仅适用于职工本人和用工单位,而集体合同生效后,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。

    因此,劳动合同是个体合同,而集体合同是集合合同,集体合同可以包含劳动合同,而劳动合同不能够涵盖集体合同。所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既是两个独立的合同,又是相互具有关联性的合同。本案中,D公司的工会主席代表公司职工与D公司于2002年3月21日签订的合同具有集体合同的特征。该合同系公司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约,符合《集体劳动合同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;在签合同之前,李某已在《续签劳动合同名册》上签字,应视为对签订劳动合同征求了李某的意见,李某表示认可,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D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报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,可以认定该集体合同依法有效。合同中对李某到D公司工作的时间和合同期满时间有明确的规定,故双方应按该合同履行义务。这里需要指出,集体合同签订之前应有草案,本案中对此问题无交代。包括李某在内的职工在《续签劳动合同名册》上签字,也可以说是草案,但不很规范。